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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雷强与赵国朋、邢台途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强,赵国朋,邢台途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李胜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538号原告:李雷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朋,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告:邢台途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0774724528。法定代表人:汪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69924207XC。负责人:杨文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杰,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县。原告李雷强诉被告赵国朋、邢台途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李胜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王国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途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雷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雷强撤回对被告邢台途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