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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红彬与薛红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彬,薛红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3607号原告:薛红彬,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薛红勇,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薛红彬与薛红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薛红彬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红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3.50元,由薛红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亚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子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