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红彬与薛红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彬,薛红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3607号原告:薛红彬,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薛红勇,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薛红彬与薛红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薛红彬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红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3.50元,由薛红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亚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子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