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端娥与罗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端娥,罗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朱端娥,女,1985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江涛,男,1972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12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端娥申请执行罗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端娥与被执行人罗江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端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端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