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逊克县,初中一年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逊克县。2017年6月26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逊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10月23日分别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015年5月,被告人张××以种植农作物牟利为目的,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逊克县车陆乡东双河村东南1公里处,非法开垦有林地一块,共计0.982公顷。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张××被逊克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兰××的证言;逊克县林业局非法占用林地鉴定书;四轮拖拉机及翻地犁照片;逊克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积极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820.00元,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