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钢经营部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钢经营部,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葛兆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889号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注册号340303600239424。负责人:张明校,该经营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2794N(8-12)。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号,注册号340300000092357。负责人:葛兆宇,该分公司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娥,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葛兆宇,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娥,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第三人葛兆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钢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5224元,减半收取26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