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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春与吴明贵、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吴明贵,陈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4682号原告:吴春,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吴明贵,男,198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陈星星,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与被告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郁宏军人民陪审员  强国法人民陪审员  王树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