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春与吴明贵、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吴明贵,陈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4682号原告:吴春,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吴明贵,男,198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陈星星,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与被告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郁宏军人民陪审员 强国法人民陪审员 王树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