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嘉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嘉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2048号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官城村。负责人:俞清木,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北京隆诺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北京隆诺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江苏嘉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九道南侧安芯智能港总部基地C3室。法定代表人:周厚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嘉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通过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