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彦与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彦,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安彦,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被执行人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人代表人朱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彦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吉0192执25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执2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盛雅梅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茂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