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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新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57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新丰,男,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徐新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新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新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徐新丰醉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牌号为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松桃公路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国望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新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徐新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新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新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新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新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新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新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