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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高尔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向阳。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8229.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材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业,原址已经转让,转让款分配完毕,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982219.8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