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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小芽与徐紫爱、方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芽,徐紫爱,方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3065号原告:杨小芽,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徐紫爱,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方建丰,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杨小芽与被告徐紫爱、方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诉请:1、被告徐紫爱、方建丰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84000,并按照月息2%,支付从2017年1月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2日起,被告徐紫爱向原告杨小芽借款15万元、10万元、25万元、5万元,共计55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条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事后,被告陆续通过转账方式归还原告3763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徐紫爱、方建丰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9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紫爱、方建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芽借款1737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3700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9月6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小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被告徐紫爱、方建丰负担1887元,原告杨小芽负担16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