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束银娣与曹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银娣,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38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束银娣,女,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曹萍,女,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束银娣与曹萍(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10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