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慧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55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慧,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南昌市新建区,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2016年9月8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叶勇斌,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慧犯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梁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慧及其辩护人叶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年9月3日,被告人李慧为发展红谷滩艺慧设计装修公司的业务,从黄某处购买了827条铜锣湾楼盘的业主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楼栋号、电话号码),后黄某通过QQ邮箱(453×××@qq.com)将上述信息发送至李慧的邮箱(370×××@qq.com)。李慧支付给黄某人民币500元的费用用于购买上述信息。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慧与被害人梁某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莱蒙都会南区3栋1单元501室江西艺慧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双方因为股权问题发生争执并打架,被害人梁某头部、脸部、颈部、肩膀等处受伤。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7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莱蒙都会南区3单元501室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被告人李慧抓获归案,李慧于2016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李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主动到红谷滩派出所投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被告人李慧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黄某发给李慧业务信息邮箱截图、李慧微信转账给黄某500元截图、铜锣湾楼盘业主信息(李慧签字确认)等书证;2.证人代某、赵某、陈某、黄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慧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慧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慧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慧犯故意伤害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李慧犯故意伤害罪有如下量刑情节: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如下量刑情节: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并缴纳罚金。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年9月3日,被告人李慧为发展红谷滩艺慧设计装修公司的业务,从黄某处购买了827条铜锣湾楼盘的业主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楼栋号、电话号码),后黄某通过QQ邮箱(453×××@qq.com)将上述信息发送至李慧的邮箱(370×××@qq.com)。李慧支付给黄某人民币500元的费用用于购买上述信息。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慧的家属主动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慧与被害人梁某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莱蒙都会南区3栋1单元501室江西艺慧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双方因为股权问题发生争执并打架,被害人梁某头部、脸部、颈部、肩膀等处受伤。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7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莱蒙都会南区3单元501室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被告人李慧抓获归案,李慧于2016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李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主动到红谷滩派出所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慧与被害人梁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梁某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赵某、陈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的陈述,(红)公(刑)鉴(活)字[2016]1008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扣押清单,黄某发给李慧业务信息邮箱截图,李慧微信转账给黄某500元截图,铜锣湾楼盘业主信息(李慧签字确认),辨认笔录,归案经过,缴款凭证,被告人李慧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包括业主姓名、楼栋号、电话号码的铜锣湾楼盘业主信息827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慧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慧在故意伤害罪中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李慧虽然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并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慧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梁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被告人李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七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益庆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人民陪审员 莫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晨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