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座、徐令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令飞,蔡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4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令飞,男,1993年6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蔡座,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武隆区。2017年7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在家。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1、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令飞多次到安某1(已判刑)在重庆市南川区附近开设的赌场帮安某1卖东西、收拾桌子,因此与安某1熟识。2016年1月的一天,同案人安某1在南川区冯某家开设赌场时,徐令飞向安某1发放高利贷10000元供其赌博,安某1付给徐令飞高额头息500元。同月的一天,同案人安某1在南川区黄某1家开设赌场时,被告人徐令飞向安某1发放高利贷20000元供其赌博,安某1付给徐令飞高额头息1000元。2、2016年1、2份月期间,被告人蔡座到安某1开设赌场闲耍,与安某1熟识。2016年2月的一天,同案人安某1在黄某2家开设赌场,被告人蔡座向安某1发放高利贷10000元供其赌博,安某1付给蔡座高额头息500元。2016年2月的一天,安某1在郑某家开设赌场时,被告人蔡座向安某1发放高利贷30000元供其赌博,安某1付给蔡座高额头息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令飞、蔡座已将上述违法所得退至南川区公安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令飞、蔡座二人明知同案人安某1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令飞、蔡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令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令飞、蔡座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令飞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蔡座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令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徐令飞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蔡座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已上缴)。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