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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2209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佰汇地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佰汇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2209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佰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三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徐美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佰汇地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