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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650号原告:郑某某,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郑某某之子),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磊,枣庄市中鑫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负责人:杨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某与刘某某、枣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马菲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建增书 记 员 X 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