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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周政、江西新展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政,江西新展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511号申请人周政,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生,住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江西新展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体育场东侧。法定代表人黄卫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政与被执行人江西新展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21民初字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贻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