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牛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4时06分,被告人牛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三明市某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某道口时,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在人行横道线自北向西骑行的无牌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某驾车逃逸,在逃逸中又发生单方事故,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2017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在其住所地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发生交通事故后因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7年7月29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牛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承当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车辆合格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委托书、送达回证、交通事故送达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聘请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截图、病历资料查阅/复印申请表、门诊病历、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证人苏某、林某、吴某、陈某、牛某2、余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牛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肇事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车辆技术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车辆痕迹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及车辆毁损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牛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牛某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的合理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包华斌审 判 员 郑成珺人民陪审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子盛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