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翼城县惠翔家电城诉被告王海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翼城县惠翔家电城,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1173号原告:翼城县惠翔家电城,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解放街西街。经营者:姚某某,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王某某,女,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栋,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翼城县惠翔家电城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翼城县惠翔家电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翼城县惠翔家电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翼城县惠翔家电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翼城县惠翔家电城负担。审判员 周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