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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瑞清与平陆县海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范海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清,平陆县海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范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董瑞清。女,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平陆县海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海莲,女,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董瑞清与平陆县海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范海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6日审理终结。现三仲调字【2016】3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平陆县海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范海莲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董瑞清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交付执行费16575元(尚欠16575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董瑞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平陆县海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范海莲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董瑞清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02执恢40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