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可飞、孙月英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可飞,孙月英,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774号之二原告:胡可飞,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原告:孙月英,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开军,总经理。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原告胡可飞、孙月英与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胡可飞、孙月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可飞、孙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可飞、孙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诉讼保全费1082元,共计2354元,由原告胡可飞、孙月英负担。审判员 郭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英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