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曲卫东、荣成市西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曲卫东,荣成市西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3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洪志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龙,男,该行职工。被告:曲卫东,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西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西火塘寨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被告曲卫东、荣成市西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