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红运与张慧宾、白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运,张慧宾,白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355号原告:朱红运,男,生于1991年11月1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张慧宾,男,生于1988年2月25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白建设,男,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运与被告张慧宾、白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红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红运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