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红运与张慧宾、白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运,张慧宾,白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355号原告:朱红运,男,生于1991年11月1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张慧宾,男,生于1988年2月25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白建设,男,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运与被告张慧宾、白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红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红运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