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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艳来与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艳来,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艳来,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法定代表人:王忠伦,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董艳来因与被申请人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宏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艳来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把其33.75亩承包地认定为机动地并强行收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系争议土地是否为董艳来第二轮家庭承包土地问题。经查,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新宏村委会的家庭承包地和机动地登记在一个台账上,董艳来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将其旱田与其他村民互换后改造成水田。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宏村委会将承包地和机动地分开建账时,董艳来家庭承包土地台账记载的土地并非本案争议土地。故原审法院认定董艳来主张新宏村委会强行收回其家庭承包土地并应予返还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正确。综上,董艳来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艳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