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15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良明、吴鲁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明,吴鲁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5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良明,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吴鲁闽,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王良明与被执行人吴鲁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尚欠的借款本金34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任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7年6月6日、2017年9月2日分别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登记信息;3、2017年7月1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吴鲁闽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等高消费行为;4、2017年9月26日前往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目前未执行到金额。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结果及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定权利等事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意见且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骞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