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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瑞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瑞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608号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816959830。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雷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血春红、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瑞生,男,汉族,1944年3月16日生,现住芒市。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广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