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林与被告友谊县民政局不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林,友谊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523行初12号原告李忠林,男,汉族,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被告友谊县民政局,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西一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张兰图,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林诉被告友谊县民政局不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案中,原告李忠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林负担。审判长 龚福仁审判员 马业成审判员 李宪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