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金风与刘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风,刘永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2044号原告:张金风,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刘永法,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张金风与被告刘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永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永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月息2分从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9日,被告刘永法称其租地种烟叶和给工人发工资,分两次向我借款4万元,刘永法很坚决称如果到期不予归还,加倍奉还。到期后,我多次讨要,被告总是推拖不还,遂诉至法院。被告刘永法缺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9日,被告刘永法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金风现金贰万元整,时间(3月9日—9月9日)。2016年4月15日,被告刘永法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金风现金贰万元整,时间(4月15日—10月15日),到期不还,愿加倍奉还。借款到期后,原告讨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永法从原告处借款共计40,000元,有被告刘永法给原告张金风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永法出具2016年3月9日的欠条中,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永法出具2016年4月15日的借条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还,愿加倍奉还,属违约金的约定,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永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金风20,000元;二、被告刘永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金风2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生效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永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卫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