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1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建平申请执行张之兵、王小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张之兵,王小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1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住四川省康定市舍联乡.被申请人:张之兵,男,住四川省苍溪县.被申请人:王小均,女,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杨建平申请执行张之兵、王小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杨建平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建平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执行人杨建平撤销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332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晞审判员 陶 萍审判员 雪 黄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洛让志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拒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