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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力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住青岛市辽宁路67号。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被执行人青岛力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2004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力坚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南民初字第1077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2011)南民初字第10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禹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