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峰,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峰,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万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5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峰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圆迈公司、京东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已证明涉案产品不是AU999,系伪劣产品,且存在价格、计量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峰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其持原诉理由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已逐一详细阐明判决理由。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