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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6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王玉喜与张林谦、施海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喜,张林谦,施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6220号原告:王玉喜。委托代理人:任生平,扬州市江都区任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谦。被告:施海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原告王玉喜诉被告张林谦、施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玉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靳庆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