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学坤与杨凤珍、朱学华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坤,杨凤珍,朱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朱学坤,女,傣族,住华坪县中心镇。被执行人:杨凤珍,女,傣族,住华坪县中心镇。法定代理人:朱学秀,女,被执行人杨凤珍女儿。被执行人:朱学华,男,傣族,住华坪县中心镇。法定代理人:朱学秀,女,被执行人朱学华姐姐。本院在执行朱学坤与杨凤珍、朱学华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学坤依据本院(2016)云0723民初118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杨凤珍、朱学华支付其宅基地补偿款100000.00元。本院依法向杨凤珍、朱学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执行款100000.00元,给付执行费1400.0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二被执行人居住地中心镇兴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杨凤珍、朱学华户属社区特困户,二人生活均由杨凤珍之女朱学秀照料,其中,杨凤珍年老多病,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朱学华患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属社区五保人员。因由本院执行的杨凤珍、朱学华申请执行朱学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2016)云0723执371号)中,朱学坤应给付杨凤珍、朱学华执行款58630.20元。将两案当事人互负债务抵扣后,杨凤珍、朱学华还应支付朱学坤执行款41369.80元。现杨凤珍外孙女婿何国聪代杨凤珍、朱学华给付了执行款1200.00元,尚有40169.80元未执行到位。综上,因被执行人杨凤珍、朱学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学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执行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且患精神残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和耀军审判员 陈爱萍审判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和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