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承龙,广东函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向张某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张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凤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