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石宗易、田学刚申请执行谯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宗易,田学刚,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石宗易,女,1984年11月1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执行人:田学刚,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被执行人:谯建,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阳县栖霞镇。本院在执行石宗易、田学刚与谯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谯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