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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玉娟与戚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娟,戚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江玉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戚天龙,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江玉娟与被执行人戚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92民初1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玉娟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