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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司惩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晓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118号被罚款人:罗晓燕,女,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龙马潭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某、陈某、罗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晓燕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罗晓燕罚款300元,限在2017年11月15日前交至本院账户,如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追缴。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建行泸州城北支行,账号:51×××30-800001。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