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沈波、沈建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波,沈建华,文君,文向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波,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华,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上诉人沈波之父。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参,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君,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向明,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系被上诉人文君之父。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沈波、沈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文君、文向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波、沈建华预缴二审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颜文军审 判 员 唐 逊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依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