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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广平、李永泉、胡巧琴、范克钧与李文学、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平,李永泉,胡巧琴,范克均,李文学,杨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苏广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05月20日,中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申请执行人:李永泉,男,汉族,生于1978年06月07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胡巧琴,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3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范克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7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李文学,男,回族,生于1971年12月1日,大学文化,宁夏海原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杨玉梅,女,回族,生于1972年03月21日,大专文化,宁夏海原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402民初30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学、杨玉梅均系职工,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但李文学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其工资在另案中已冻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玉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东关支行账号为4479479980130053348的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