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腊娃与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腊娃,楚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953号原告:唐腊娃,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霞,系原告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楚志伟,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唐腊娃与被告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腊娃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腊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唐腊娃负担。审判员 李宽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玺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