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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盘州市合顺杂粮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与伍稀、罗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州市合顺杂粮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伍稀,罗奇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6384号原告:盘州市合顺杂粮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现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平川西路83号负一层1-2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222322006392U。法定代表人:刘亚平,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琳,女,199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盘州市合顺杂粮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被告:伍稀,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罗奇福,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盘州市合顺杂粮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伍稀、罗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盘州市合顺杂粮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州市合顺杂粮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盘州市合顺杂粮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金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