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波与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孙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285号原告:杨波,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海波,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杨波与被告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杨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