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坤、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坤,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坤,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3-25楼。法定代表人陈其松,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旭红,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荣,局长。上诉人王坤因工商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91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6月14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作出(杭经白)市管函告字[2016]265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王坤,针对王坤投诉的事项,因杭州物美乐沙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没有违法行为,决定予以销案。2016年8月2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杭)市管复案字[2016]4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作出的销案决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王坤在物美乐沙超市处购买“阿一波深海紫菜”20克包装规格产品12包,90克包装规格产品11包。次日,其向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投诉认为,其所购买的上述产品在食用过程中严重褪色,请求调处。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因一方当事人(物美乐沙超市)不同意调解,遂终止调解。2016年3月31日,王坤以《投诉书》的形式向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举报,称其于2016年3月22日在物美乐沙超市购买的“阿一波深海紫菜”,在产品包装和质量上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广告代言人所着服装包含国旗图案,违反《国旗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绿色食品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藻类及其制品NY/T1709-2011标准,但其包装上却采用GB/T23597国家标准,不符合规定;(3)所购商品掉色,疑为着色剂,未标明在配料表中。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立案调查后,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杭经白)市管函告字[2016]265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王坤不服该《处理告知书》,于2016年7月7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8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杭)市管复案字[2016]4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王坤不服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的上述行政行为,遂于2016年9月19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作出告知书的决定;撤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复议决定的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王坤向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举报物美乐沙超市处销售的“阿一波深海紫菜”包装违反有关规定,质量存在问题,系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表现,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其举报所作的回复,既不减少其权利,亦不增加其义务,对其合法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不是适格的原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坤的起诉。上诉人王坤上诉称:上诉人系案涉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投诉人及(杭经白)市管函告字[2016]265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的被告知人,是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完全具备原告资格。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重新审理。被上诉人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上诉人作为要求本案行政机关追究其所指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一方,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行初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秦 方审判员 王银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嘉?PAGE??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