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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君与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君,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791号原告:代君,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剑,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代君与被告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代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代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