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恢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志平、王文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平,王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恢774号申请人王志平,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文武,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武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