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新利与被执行人马家林、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利,马家林,王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董新利。被执行人马家林。被执行人王丽英。申请执行人董新利与被执行人马家林、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辽02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家林、王丽英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董新利114762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董新利于2017年1月24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家林、王丽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家林、王丽英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执行担保,并且与申请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但该协议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庞绍辉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