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建军、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军,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军,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民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绍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建军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98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建军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司的土地、厂房及设备均由被容县人民法院处理中。另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8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98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