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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东门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东门村村民委员会,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14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1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东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晓燕,主任。被执行人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邱迅飞。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东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东门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110.89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至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泾路XXX号地址厂房实地执行,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已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还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的银行开户,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冻结上述账户,但尚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以及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均为清偿,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本院另案执行中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通过上海市电视台进行失信曝光。至此,被执行人停止经营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中未执行到位的部分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