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再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风声水起书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风声水起书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文林,曾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再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风声水起书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市政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595665625。法定代表人:李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泉,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文林,男,汉族,196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经跃,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曾显华,男,汉族,1960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风声水起书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粤03民申213—2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文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曾显华的起诉。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张文林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一审对曾显华的起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文林撤回对曾显华的起诉;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中涉及曾显华的部分。审 判 长 陈利鹏审 判 员 蔡劲峰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