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东翠与车杨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翠,车杨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222号原告:李东翠,女,汉族,1952年09月19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登飞,利辛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杨康,男,汉族,1982年06月23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西路。负责人:王显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翠诉被告车杨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翠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大年 关注公众号“”